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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1   来源:特色健康网   编辑:健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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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全文
  2.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的介绍

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

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

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

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

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

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

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

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

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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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的介绍

本中心业务包括向生产中医药保健产品的企业转让中医科学院的新产品、新技术;与企业联合研制新产品、代理新产品报批、为产品研发及其生产与改进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提供新型或特色中医诊疗技术、医疗管理咨询、特色中医药养生保健或技术等;为国内中医药人才出国发展及国外中医药机构从中国引进中医药人才提供双向服务;组织国内及国际中医药学术交流;开展中医药实用或应用技术的交易;组织或参与组织国内及国际中医药学术研讨会、产品和技术展览会,开展网上交易及其它多种形式的技术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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